什么是补充医疗?
补充医疗是相对于社保中的基本医疗而言,在医保范围内,每自然年为一个周期。
基本医疗的门诊起付线是1800(住院起付线是1300),起付线以上的金额才能按照相应比例报销,
那么,起付线以下的0~1800(0~1300)就可以通过补充医疗实现90%报销,
同时,基本医疗起付线以上余下不能报销的比例,也可以通过补充医疗实现报销。
例:在医保范围内,今年门诊看病共花销2000。
(咨询特价)-1800(基本医疗起付线)=200
基本医疗报销:200×70%(基本医疗报销比例)=140(医院实时结算)
补充医疗报销:1800×90%(补充医疗报销比例)
+200×30%(基本医疗不报销比例)×90%(补充医疗报销比例)
=1674(单位手工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及连带子女保险都是当月申报下月生效,
保费需从生效月一次性支付至当年年底12月!
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必须有基本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 给付范围 | 约定责任描述 | 保费 40周岁(含)以下 |
门诊 补充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范围内经报销后 对应个人自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 门诊免赔额0 赔付比例90% | 155/人/月 |
住院 补充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范围内经报销后 对应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 住院免赔额0 赔付比例90% |
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1万,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2万,赠送意外保险限额10万。
连带子女保险方案(必须有补充医疗保险)
保险责任 | 给付范围 | 约定责任描述 | 保费 90日~18周岁(含) |
连带子女保险 | 门诊 | 门诊免赔额0 赔付比例50% | 85/人/月 |
住院 | 住院免赔额0 赔付比例50% |
门诊连带子女保险支付限额(咨询特价),住院连带子女保险支付限额(咨询特价),且就诊医院为全国二级以上。
连带子女保险是补充医疗保险的附属保险,不能单独参保!
补充医疗报销业务,服务费200/次。每自然年免费报销2次!
快递信息: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南街7号院华贸城10号楼1单1905室(100012)李慧竹(收)(咨询特价)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找客服要
(一)门诊医疗理赔材料(使用社保卡):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电子版打印出来页底“受益人亲签”处签字即可,※其他信息都不要填!!!);
2、医疗收费专用收据原件;
3、处方或病历复印件(※有收据的必须有处方或病历!!!如B超、化验等检查项目没有相应处方的,必须有相应病历证明);
4、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本年度内仅首次提供);
5、如非社保定点医院就诊,需加盖急诊章印。
(二)住院医疗理赔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电子版打印出来页底“受益人亲签”处签字即可,※其他信息都不要填!!!);
2、医院收费专用收据原件;
3、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病案复印件(去医院复印,医院不主动提供);
6、出院小结原件(没有就去医院病案室复印病案,并加盖病案室章印);
7、正反面复印件、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本年度内仅首次提供)。
特别提示:
1、就诊时使用社保卡的,正常流程办理;
2、就诊时未使用社保卡或使用临时社保卡的,先通过医保手工报销进行分割处理,因医保手工报销也需提供票据原件,故再办理补充医疗理赔时提供复印件即可,※但没有分割单的,复印件票据不予受理!!!
3、有连带子女险给子女报销的,※需另行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基本医疗不予支付的,本保险亦不给予支付!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就诊后,社保未予以分割的票据;
3、无医院外购药品证明,在药店购买药品;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吸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属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非医保报销范畴的药品及诊疗项目;
8、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或自杀;
10、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12、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伤害;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8、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9、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的意外伤害;
20、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21、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22、国家及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或者无社保人员、连带子女保险人员没有按约定在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
23、逆向选择防范:单位投保仅对投保之后首次发生的疾病或意外事故予以报销,之前的疾病包括慢性病或意外事故等不予报销。
※注意事项※参加本保险的为“被保险人”
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对于被保险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而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完毕之后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在约定支付限额内给付“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金”。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对于被保险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而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完毕之后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在约定支付限额内给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连带子女保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对于被保险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而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合理的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完毕之后相对应个人自付的部分,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赔付比例,在约定支付限额内给付“连带子女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按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准,根据标准评定的一至十级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别按比例100%至10%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附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10% |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